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49.1 资质标准
49.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49.2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修正】
1.建办市[2018]53号修订的内容:
取消建筑业企业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说明】
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资质之间的关系?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总则”中要求:“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因此,模板和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和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均不能签订劳务作业合同。
2.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因此,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钢结构拆除业务。
3.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资质不存在覆盖关系,拥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揽专业分包业务,专业承包资质不能承接劳务业务。承揽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业务均需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